发布日期:2024-10-15 16:48 浏览次数: 次
本文摘要:前不久,北京、天津、重庆和上海四地消费者的组织牵头公开发表了一份声明,认为餐饮企业禁令消费者自带酒水或缴纳"开瓶费",违背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前不久,北京、天津、重庆和上海四地消费者的组织牵头公开发表了一份声明,认为餐饮企业禁令消费者自带酒水或缴纳"开瓶费",违背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。日前,《每日经济新闻》得知,将于2月1日月实行的新《贵州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》(以下全称《条例》)中明确规定,餐饮、娱乐业的经营者"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自带酒水、饮料,不得缴纳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",在全国首度以法律的形式对"开瓶费"说不。 新的《条例》在"法律责任"专章中规定,有"向消费者缴纳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"、"原作低于消费数额"等九种情形之一的,可判处1万元以下罚款,"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"。
此外,《条例》还规定了,经营者如果有羞辱或者捏造事实毁谤消费者、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装载的物品、容许消费者人身自由等不道德,应该暂停侵犯,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、避免影响,赔偿金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伤害抚慰金,并分担其他民事责任。 同时,上海市消保委也曾通过媒体公开发表回应:餐饮行业的部分企业牵头向消费者做出"禁令自带酒水"、否则就要缴纳"开瓶费"的强迫规定,因涉嫌价格串通、容许竞争,有独占经营之斥。"我们高度注目这种苗头性问题,并且极力杯葛和赞成这种独占不道德。
"上海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说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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